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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4-11-05


各部门:

现将《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5日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评估、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变动手续以及账务核算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学校领导担任,组员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科学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努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规范采购与处置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优化配置各部门各类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对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管理的监管,审核资产的配置,检查使用情况;

(四)参与国有资产投资计划论证,负责审核货物类国有资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器材等国有资产的申请及建设购置方案;

(五)负责产权登记,并计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国有资产评估、清查、统计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和出借等事项的上报和审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和设备;

第七条  各部门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者,部门负责人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使用事项,拟定本部门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的申请及资产变动,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以及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的调拨申请,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三)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标签粘贴、账卡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及时更新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

(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九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十条  学校购置、建设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都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共分七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设备;

(三)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和档案;

(五)家具和用具;

(六)特种动植物;

(七)无形资产。

按照以下十七类设置分类账目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十七)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国有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建、维修经费的预算是学校总经费预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好国有资产的购置、购建、维修、改造等计划。

第十五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物品,均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5千元以下,由各部门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入账、5千元—5万元,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及参数(所提供参数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品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共同确定品牌及价格并联合统一购买。5万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各部门不得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招标采购。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按《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3〕238号),其审批流程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购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集中购置还是分散采购,都要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交由第三方进行可行性论证,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比较、价格比较、安装及使用条件等,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第五章  国有资产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由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

第二十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使用部门应自行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使用部门及档案室各一份。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等,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二)实行技术管理的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要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六章  国有资产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变更包括人员变动、内设机构变动、场地变动等。

人员变动包括退休、出国(半年以上)、离职、停薪留职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机构变动是指经学校批准,内设机构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的行为。

场地变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办公、教学科研、实验场所的变更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变更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半年以上)、离职、停薪留职,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涉及到国有资产移交的,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原所配备的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合并、分离或重组,以及场地变动等,资产所涉及机构(部门)需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资产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管理和保护好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和处置资产。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变更过程中,如未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而导致资产流失或影响工作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债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须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要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在部门取得联系,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七章  国有资产验收与入账流程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实行年度预算制度。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予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采购。

涉及保密设备的购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购置的国有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使用部门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验收单,方能办理国有资产入账及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资产,都必须尽快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并登记国有资产总分类账,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取的国有资产要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学校财务处根据资产入库凭证和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对有关国有资产账面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学校在保证履行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前,须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经营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的方式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资产,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章  国有资产清查管理

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清查是学校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内设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条  学校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产权转移、核销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一)权属清晰原则。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二)内部调配原则。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的,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三)梯次报废原则。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可转作他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凡国有资产出现局部损坏的,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

(四)论证评估原则。凡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确定评估形式;

(五)权限与程序原则。国有资产处置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

(六)“收支两条线”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须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后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集中处置原则。各部门不得擅自自行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集中受理,按照上级规定集中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功能降低、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四十五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的单位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事故人赔偿相应损失后再进行处置;

(五)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申请报废。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审批权限

1.国有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的,单位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议案经党委会审批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批复后执行;单位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议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2.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对外捐赠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可由学校自行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资产处理、账务处理。

(一)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经使用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学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审核,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等有关部门进行实物及相关材料核准,并报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学校领导同意;

(三)根据资产账面金额和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

(四)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评估)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校党委会审批。

(五)接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1.属于资产报废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公开处置。

2.属于资产出售、出让、置换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资产的出售、出让、置换工作。其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动车辆等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土管理、房管和交通车辆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

3.属于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

(六)账务核销处理。根据批准的资产处置批复意见,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好国有资产账目核销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报废

1.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2);

2.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待处置资产明细表(附件3);

3.学校关于报废资产的决议文件;

4.拟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专家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5.拟报废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凭单、账页等复印件(需加盖部门公章);

6.因房屋拆除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除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超出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7.经鉴定需要报废的车辆,由党政办公室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

8.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损

1.报损资产情况说明及有关鉴定材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

2.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2);

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待处置资产明细表(附件3);

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如发票、凭单、账页,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毁损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

5.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学校关于报损资产的决议文件;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资产内部变更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变更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

第四十九条  需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的国有资产报废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清单、资产处置决策程序(会议纪要)、学校印发资产处置审批文件等。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损失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国有资产保管人员、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防止资产被人为毁损、丢失或被非法处置。

第五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学校将给予处罚:

(一)教职员工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包括私自出售、出租、外借、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等,学校有权立即收回资产或者责令其立即退回资产,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并且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二)使用部门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丢失,除责成保管人追回或赔偿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三)凡因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或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的,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对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等,负有过错的,包括违反有关规程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拆装、改装以及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或负责人严重失职而致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应当根据受损或丢失资产的价值和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资产管理员及部门领导,使用部门应当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保卫处立案调查。

第五十四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归还的,按侵占资产行为追缴原物或按国有资产账面原价或重置价收取补偿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

 

附件:1.各类资产报废参考年限.docx

2.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doc

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待处置资产明细表.docx

4.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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