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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0-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应急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河南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由学院集中实施的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河南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由校内部门实施的采购行为。
   应急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超过学院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处置抢险救灾救急等事件而无法通过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完成,并由应急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直接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学院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政策的执行与监督、采购计划的汇总与报批、校内分散采购方式的审核与批复、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的审验与备案、采购档案资料的归档与存档、采购项目验收的组织与参与等。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办理结算和资金支付等,按照相关规定对学院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按照相关规定对采购合同实施审计监督,并对学院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质疑与投诉。
   第八条  采购部门或项目归口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项目论证、经费落实、采购价格市场考察、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制定、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的商谈签订、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等,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院(或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申请条件:
   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当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中要求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2.虽未达到财政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认为采购事项适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或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申请条件: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申请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申请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是指采购部门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申请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部门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网上商城是指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采购货物的行为。对办公机具、空调、电视、网络设备、商业软件、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7类35个品目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商品,原则上都要通过网上商城在线采购。
    第十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河南省财政厅审核批复,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与申报、采购方式的审核与批复、采购活动的实施与执行、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采购项目验收与资金支付等。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时,须填写《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单》。采购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主管领导审批,采购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审核填写资金来源。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审核与网上推送
    (一)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部门到财务处进行预算资金审核并完成网上预算资金推送后,将纸质采购审批单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部门到财务处进行预算资金审核后,将纸质采购审批单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各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时,要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申报项目时要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⑴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⑵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⑶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⑷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⑸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⑹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⑺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申报、执行与审批
   (一)采购计划申报
   采购部门在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通过后,根据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科目明细,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本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细化到每个具体可执行项目。
   1.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时,须附《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技术指标、使用效率、经费科目、技术负责人、使用管理人、项目责任人等。
   2.采购进口产品时,采购部门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并附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专家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校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指生产和销售均唯一时)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时须附采购项目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聘请的论证专家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每名论证专家应分别填写《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市场分析和提出单一来源供应商的理由。
   (二)采购计划执行
   采购部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安排,在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择时执行采购计划。经办人员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下载采购审批单,按照采购标的物类别分类填报,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每月10日前,以部门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报送采购执行计划。同时,将以上采购审批单电子版发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邮箱gyzcglc123@163.com。
   (三)采购计划审批
   1.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财务处资金匹配审核后,报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2.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审核后,按以下标准限额批复:
   (1)采购预算金额为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学院集中组织实施采购;
   (2)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3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校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金额为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照校内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4)采购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集采类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采购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非集采类项目不再办理报批手续,由采购部门直接组织实施采购(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之内的采购项目除外)。
   (四)招标采购基础资料
   凡预算超过30万元(含30万)的项目,预算及方案等须经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审核通过,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1.货物类项目
   (1)货物规格、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需提供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同档次产品(不同品牌)要求的技术指标参数;
   (2)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时,须附“大型仪器购置申请审核表”;
   (3)采购进口仪器时需附专家论证意见。
   2.服务类项目
   需提供详细服务需求,设计类项目需提供设计任务书等资料;
   3.工程类项目
   需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4.网上商城类项目
   需提供货物规格、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同档次产品(不同品牌)要求的技术指标参数。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采购计划,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对采购计划进行分类汇总打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报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由学院集中实施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学院无法汇总打包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复,采购部门分散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集中组织,一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采购部门审核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并提出相应建议反馈,经由采购部门最后审核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开标、评标等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审定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立项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基础资料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采购部门共同审定。招标文件的审定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业主)代表的选派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业主)代表原则上由采购部门选派,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一般由项目主持人、部门负责人、相关分管院领导担任。采购人代表与潜在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不得担任采购人(业主)代表,应主动回避。采购人(业主)代表确定后,其本人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采购人(业主)代表告知书,办理采购人授权委托手续,并按照通知与要求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分为校内招标和零星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部门按照申请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招标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按照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交付、验收、结算、监督检查等主要程序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根据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评标小组成员均需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人发放统一格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以校内招标编号为准),《中标成交通知书》。
   具体实施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校内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告、谈判或询价、订立合同、交付、验收、结算、监督检查等主要程序进行。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通过竞谈或者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填写打印《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零星采购登记单》,采购小组人员履行相关签字手续,采购部门加盖公章。
   具体实施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零星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采购项目,由负责应急事项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本着“急事急办、归口管理、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联签审批流程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应急事项发生后,应急采购部门填写《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应急采购申请表》,经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主管院领导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联签审批后,直接组织实施采购。
   具体实施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应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  合同订立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采购需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采购部门必须依据招投标文件认真审核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合同标的物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描述完全一致,确保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内容真实性、条款完备、合法合规负首要责任,采购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负监督管理责任,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对合同涉及业务内容合法合规以及经济条款规范性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外,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条款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在书面合同文本签订手续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须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一起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河南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办理网上合同备案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合同备案的,由采购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网上合同备案手续。同时,采购部门还应将书面合同文本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备案。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不再进行网上备案。书面合同文本一式6份,采购部门2份(一份用于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一份本部门留存),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1份,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备案1份,中标(成交)供应商2份。合同备案文件包括:采购文件及附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
   第三十条  校内招标项目,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条款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凭《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计划审批单》、《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用印手续。采购部门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零星采购项目,采购部门根据需要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凭《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计划审批单》、《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零星采购登记单》等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应急采购项目,采购部门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凭《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应急采购申请表》等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填写《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追加采购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原则上追加后整个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该采购项目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合同金额超过30万(含30万)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形成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凭《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将资金支付信息网上推送至财务处资金支付系统后,采购部门才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采购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供应商交付我院时,引入监理单位的,以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为依据,没有引进监理单位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写出书面验收报告,并附有现场检验数据、施工关键性节点等原始记录材料,对验收结论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验收报告应基本涵盖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完成简况:
   1、完成设计项目情况;2、完成合同约定情况;3、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4、试验报告;5、质量保修书等。
   (三)监督和整改情况。
   (四)验收单位组成。
   (五)总体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内容添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采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和评委,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院利益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为借口,要求采购人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与供应商、生产厂家有亲友或其它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各种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发生重大调整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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