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9-10-30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课、职业技术基础课、职业技能课、毕业论文及顶岗实习等五个方面。
第二条  根据学科特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主干课程为必修课,辅助课程为选修课。
第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并经考核,成绩合格,学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方可毕业。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四条 考试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职业技术基础课、职业技能课、毕业论文及顶岗实习等由课程开设系具体组织。
第五条 所有课程一般安排期末考试一次,补考一次。其中考试和过程化考试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自行决定。不管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只有参加了课程完整教学过程的学生方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核。
第六条 公共课、职业技术基础课一般采用闭卷形式,职业技能课可以采用闭卷,也可采用技能测试、课程设计等形式,但必须有严格的成绩评定标准并依据标准评定成绩。
第七条 学校鼓励开展过程化考试,期末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出勤、课堂纪律和期末成绩组成,期末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八条 必修课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选修课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登记成绩,及格以上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九条 每个学期每个专业均应有2-3门核心课程在考试周进行考核,过程化考试应在考试周前一周完成。
第十条 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无故缺考、考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无故缺课课时数达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记为“未修”,不再组织补考,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三章  缓考、补考、免考
第十一条  缓考
一、学生因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二、办理缓考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材料(伤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报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四、经批准缓考的,其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五、缓考考试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补考
一、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组织。
二、应该参加补考而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补考的,视为缺考,不得再次补考。
第十三条  免考
一、学生因身体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确实参加某些课程考试的,可以申请免考。
  二、免考需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任课教师、系部、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免考课程成绩按“免考”记载成绩册。
 
第四章  学生的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一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的,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留级
一、一个学年内累计有5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无故缺考者;
二、经过补考,一年内仍有3门不及格或者缺考者;
三、留级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的,可跟随原班级继续试读一学期。在再次试读期间若有不及格学科,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6门及以上者;
二、留级一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以上者;
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每个学期末由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按规定登录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经任课教师审核无误,系部主任签字后,由任课教师亲自通过教务系统登录。任课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第二十条 除经过批准的缓考之外,补考成绩要予以明确标注。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学生的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果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查分申请,经任课教师、系主任、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查试卷。查分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系主任共同对试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更改成绩。
一、分数计算错误;
二、漏判或明显的误判;
三、明显的错判。
第二十四条 更改学生成绩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由判卷教师和系部主任签字。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入场,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的信号发出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相互说话、互打手势和暗号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用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9、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考场中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传递纸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盗窃试题者;
7、盗窃试题并传播者;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对作弊学生,根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并视作弊情节和承认错误的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的,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秩序:
1、扰乱考场和评卷场所的;
2、拒绝和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4、对判卷老师进行辱骂和威胁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上述5种情形,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和扰乱考场考试秩序行为,监考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据,并将学生姓名、学号、作弊、违纪等情况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上,由教务处核准后,由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由有关部门受理。
第七章 自修与往届生补考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校教育期间不能全部完成学业,至毕业时间仍有不及格现象者,可以在应毕业时间起2年内通过自修完成课程学习。
第三十三条 通过自修完成课程学习的往届生可以参加往届生补考,以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往届生补考与每个学期在校生补考同一时间进行,其他时间不再组织补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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