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我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是按《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我院按照规定将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院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我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再参加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我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1日,公布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经评审,提出本系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9月30日前各系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材料核实汇总后,报请领导班子研究。
5.将我院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我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我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