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8-11-01

         
校风:

明德
笃志
强能
求真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目   录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1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7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3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6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办法…………………31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35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40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42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46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58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五星级班级考核奖励办法………………61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五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奖励办法……66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70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75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83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89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94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97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103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管理办法…………………106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108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110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和随专科学生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院的学生,必须持我院《入学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依据《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监察审计室、后勤服务中心及各系等有关部门组成复查小组,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核发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证,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考核管理、成绩评定方式、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补考、以考核成绩为依据的升级、留级、退学以及课程的免考、缓考等,按《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由各系部组织班主任实施,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成绩以过程化考核评定为主要方式,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册。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学习和知识扩展。学生的创业成果、实践成就、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教务处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本校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对本校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订《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专业的原则、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申请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要按照《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学籍管理部门要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5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除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之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可以休学2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鼓励学生休学创业,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学生休学创业的,可以休学2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单位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累计6门及以上不及格或留级一学年中有四门不及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5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在规定的五年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自修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可以获得毕业资格。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根据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的审批、登记等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自处分文件发布之日算起。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应向所在的系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系根据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办理撤销处分手续。对表现不好的,可再延长处分3个月或提高处分等级。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撤消处分程序同上。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详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1日,公布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2、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经评审,提出本系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9月30日前各系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各系上报的材料核实汇总后,报请领导班子研究。
4、将我院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我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我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我院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我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是按《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我院按照规定将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院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我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再参加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我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1日,公布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经评审,提出本系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9月30日前各系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各系上报的材料核实汇总后,报请领导班子研究。
5、将我院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我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我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院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1档每生每年4000元,2档每生每年3000元,3档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我院将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院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我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我院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我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我院将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我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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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我院贫困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豫财教[2016]6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的专科层次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1)一般困难:家中人口众多,家庭月均收入较低的农村困难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月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城镇家庭,父母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生活标准。
(2)困难:偏远山区,因自然环境等不利因素制约,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国家贫困线标准;家庭人口众多,人均年收入较低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在国内高校就读;父母双方均下岗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困难家庭;家庭近一年内遭遇特殊变故,短时期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
(3)特殊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无收入(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病户(指家庭有重大疾病);低保户或特困户;残疾学生。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每学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有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加盖公章《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复印件或有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家庭基本情况截图复印件、低保家庭的学生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有《残疾证》的家庭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和各系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3、各系成立本系的认定工作组,以系主任为负责人,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实施和审核等,工作组人员的组成由各系结合本系的实际情况而定。
4、各班级在辅导员的带领下,以若干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本办法中第二条认定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2、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系认定工作组根据评审结果分别完善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档案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作为开展助困工作、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依据。
六、后续管理
1、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我院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限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新生以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大二、大三学生除上述依据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使用高档手机等高档消费品者;
    2、因违纪而受到学院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3、生活奢侈浪费,迷恋网络,经常购买高档衣物或奢侈生活用
品者;
4、违反学院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5、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组织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八、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德育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与领导
1、学生处负责全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各系主任负责本系学生德育成绩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3、各班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德育成绩的具体评定。
4、各班班长负责本班考核材料的积累并建立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档案,定期向学生公布考核情况。
第三条  德育考核内容
1、定性考核内容
(1)政治态度的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维护社会和学院的政治稳定。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积极参加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等活动,正确运用科学理论武装思想、指导学习。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敢于向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作斗争。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等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不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
(2)学习目的与学习态度的基本要求
学习目的明确,有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奉献社会而勤奋学习的正确学习目的。
学习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按时上课,自觉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军训、实习、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努力在活动中提高自己,并用所学知识为群众和社会服务。
(3)文明礼貌的基本要求
讲究文明,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在校园内吸烟,不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不从事不文明活动,穿着整洁、大方。
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杂物。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粮食。生活节俭、朴素。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得体,举止文明。
(4)遵纪守法基本要求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
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制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5)集体观念的基本要求
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热心为公众服务。
在承担社会工作期间能团结同学,工作尽职尽责,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热爱学院,关心学院的各项建设,能通过正常渠道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实际行动维护学院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
所在寝室在本学期公寓组织的每次“文明宿舍”检查评比中成绩在75分以上。
2、定量考核内容
学生德育成绩定量考核标准及办法,各系可参照学院制定的定性考核内容,结合本系的实际制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德育成绩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总结
学生根据德育成绩考核内容进行个人总结。
2、班级初评
班主任(辅导员)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学院德育成绩评定定性要求和各系德育成绩评定定量考核标准,以及各班平常的考核记录,对每个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公布初评结果,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各系。
3、各系审定
在班级初评的基础上,由各系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班学生的德育成绩进行审定。
第五条 德育成绩评定等级
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人数的80%以内。
▲有下列情况的,可扩大A等德育成绩的评定比例:
1、班级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教育部表彰)、先进团支部(团中央表彰)的,德育成绩A等人数可上不封顶,达100%,但对违纪的学生一票否决;
2、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省教育厅表彰)、先进团支部(团省委表彰的),德育成绩A等人数可以控制在班级人数95%以内;
3、班级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学院表彰)、先进团支部(院团委表彰)的,德育成绩A等人数可以控制在班级人数90%以内;
4、一学期班级管理奖全部为五星级的,德育成绩A等人数可以控制在班级人数85%以内。
以上情况有效期为一学年,以表彰文件或见诸报端为准。
▲有下列情况的,需减少A等德育成绩的评定比例:
1、一学期班级管理奖没有一次达到五星级的(一学期评四次或五次)按70%评比。
2、一学期班级累计受处分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按60% 评比。
3、班级获奖后,班级正气下降,发生“减少A等德育成绩的评定比例”所列1、2类情况的,按前述比例评定,不再享受扩大评定比例。
第六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德育成绩一律不能评为A等;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德育成绩一律评为C等。
第七条  学生德育成绩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班级初评在本学期考试周前完成,上报系里。各系将评定结果由系主任签字并加盖本系公章后,在学期放假前报学生处。(一式三份,班级留存一份,各系留存一份,报学生处一份。)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作为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重大事故救济和与在校生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策、标准、结果公开,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和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在册学生。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外的学生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月上旬和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同时进行。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评奖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评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评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德育成绩评定为A;
2、体育课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
3、劳动课成绩为良好以上;
4、学习成绩要求:
必修课平均总评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60%以上良好。
5、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6、在满足以上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按本学年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依序评定。如果满足以上五项条件,学习成绩排名出现并列的,以下列方法排序:①、考查科目成绩的优良率;②体育课成绩;③劳动课成绩。
第八条  学生学习综合成绩的评定计算方法:
∑必修课成绩
必修课门数
说明:
(1)体育课、劳动课和选修课成绩不计算在内。
(2)必修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实习、暑期社会实践等)
(3)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综合成绩的评定计算方法由各专业自行制定。
第九条  学习努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纪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评定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标准为200元/人次,一学年评定一次。
1、代表学院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学习、体育、文艺、科技制作专业技能等)活动获得前三名的;
2、在省、部级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学术论文在全国公开发行刊物(有国际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上发表者;
3、品德高尚,在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院党委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该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1、因违纪受到全院或全系通报批评者;
2、因违纪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者;
3、考试、考查课程的期评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者;
4、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
5、办理休学手续者。
第十一条  对因舞弊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按照评定的时间要求,各班按条件进行初评,初评过关的学生填写奖学金审批表,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交各系审核。
2、各系对各班级上报的评定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进行汇总,汇总表由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院学生处。
3、院学生处对评定指标、奖学金金额进行审定,上报学院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1、各系填写奖学金发放汇总表一式三份,其中报学生处两份,各系存档一份;
2、经学院批准后,由院财务处发至各系;
3、各系负责发至获奖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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