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3-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实行院系双重领导体制。学生处对全院的辅导员(班主任)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系、部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 学生处作为我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班主任)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辅导员(班主任)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负责并指导各系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各系具体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质高、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人文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处事公平、公正,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严谨,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在近三年内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选聘。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廉洁奉公,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工作,有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善于总结经验、探索学生工作规律,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善于沟通,为人亲和,勤奋踏实,工作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第七条 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原则上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研究学生状态的能力,并能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按学校要求做好值班工作。中共党员或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任职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在学生处和所在系共同领导下,按照学院的教育管理计划,做好所辖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形成。
第十二条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勤学奉献的道德风尚,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与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遵纪守法观念。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检查分析所辖班级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做好学生稳定工作。对突发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所在系负责人汇报,确保所辖班级学生违法犯罪、非正常伤亡人数为零。
第十四条 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所辖班级的管理措施,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教育引导,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维持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起床、按时上课、按时就寝,监督检查学生平时纪律、晚自习、晚间就寝纪律,组织学生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组织指导学生搞好教室、宿舍及个人卫生,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心理和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心理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坚持每周召开一次班委会和班会,深入课堂、宿舍、食堂,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每学期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同每位学生谈心至少一次,每学期至少与每位任课教师联系一次,了解互通教与学的情况,协助任课教师对学习有困难学生进行重点指导。
第十八条 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按时参加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会议,准确、及时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
第十九条 负责学生月考核、学期考核、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各类先进评选工作。做好学生学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做好特困生的调查摸底工作。
第二十条 注意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宣传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贯彻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汇编》
第二十一条 教育和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引导学生热爱所学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院总体要求,抓好入学教育、军训、教育教学实习、实践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择业就业观引导等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养、组建班团干部队伍,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培育良好的班风和学生成长氛围。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聘任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形式。各系所配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按现在所配职数不变,确保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稳定。辅导员(班主任)的基本工作量: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按与所管学生总数的1:150(小班1:100)以上配备。如各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所带学生人数均在150以上,仍有辅导员(班主任)缺额的 ,可聘请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按与所管学生总数的1:50以上配备,各系根据需要确定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岗位。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聘任面向学院教师、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聘任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二十七条 每年五月下旬,各系根据本系当年招生计划,确定新聘辅导员(班主任)人数,报学生处审核。选聘辅导员(班主任)须经个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按需选聘,经学生处核准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辅导员(班主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一经聘任,即从事辅导员(班主任)的专兼职工作。学生处和各系依据辅导员考评办法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为强化辅导员(班主任)责任意识,辅导员(班主任)每学年要与所在系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所管班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按照需要,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可有序流动,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在任职期满后,可以继续留任,也可转入专职教师及其他岗位。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任期届满需要转入其他岗位的,须在每年五月下旬由所在系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五章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由各系负责进行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考核结果交学生处备案,学生处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月考核成绩由管理绩效成绩、履行职责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管理绩效考核成绩占40%,履行职责考核成绩占60%。
第三十四条 月管理绩效考核成绩为班级工作月考核成绩×40%。班级工作考核按《五星级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多个班级,班级工作月考核成绩按各班月工作考核成绩平均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履行职责月考核成绩为辅导员每月日常考核成绩×60%。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每月日常考核成绩,所在系考核占70%、学生处考核占30%。所在系、学生处考核(系、学生处按其对辅导员的业务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均以100分为基础,加上加分和扣分。
1、扣分项目
⑴院系召开的辅导员(班主任)例会,每旷一次扣3分,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例会一次处理。;
⑵院系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全院性学生大会或班级重大活动不到场者,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两次作缺勤一次处理,请假一次扣1分。组织不力或表现较差的酌情扣1--2分;
⑶所在班级升国旗仪式应到场而不到场者,每次扣2分;
⑷所管班级学生上课迟到每人扣0.1分;
⑸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大面积旷课现象,当班级学生出勤率不足60%时,每出现一次扣10分,出现罢课每次扣40分;
⑹所管班级晚自习秩序混乱被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⑺每周召开一次班团干部会议和班会,有记录,缺一次扣2分;
⑻每周进宿舍全面检查卫生,纪律情况两次,缺一次扣2分。
    ⑼所管班级因纪律或卫生问题被给予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⑽在各类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及贫困救济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工作不认真造成影响者,视情节每次扣5--20分;
⑾学生在校期间,辅导员(班主任)周一到周五到岗坐班,晚自习和夜间实行辅导员轮流值班,坐班旷工一天扣5分,晚自习、夜间值班缺一次扣3分。
(12)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所管班级学生宿舍违章用电每人次扣2分,私接电线造成险情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罩具的每次扣5分,宿舍出现火灾或重大安全事故扣10--20分;
⒀所管班级学生夜不归宿每人次扣1分,未经允许所管班级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而不能及时发现者,视情节每人次扣10--20分;
⒁所管班级学生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男女生交往不得体等情况,每人次扣0.2分;
⒂所管班级学生,私藏凶器应收缴而不收缴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视凶器种类每件扣2--5分;
⒃所管班级学生出现严重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偷盗、敲诈勒索、涉黄涉毒等违纪违法事件,每出现1起扣5--20分。不参与处理者,每次扣5分;
⒄所管班级学生发生长期旷课、夜不归宿、赌博、参与传销或直销活动等重大违纪行为不知情或隐瞒不报者每次扣8分,知情但不及时教育及处理者每次扣4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⒅学生中出现比较严重疾病、伤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不知情或不采取措施的,每次扣10分;
⒆所属班级在省、市有关单位对我校进行卫生检查时,其教室及宿舍等卫生验收不合格者,每处扣5分。
2、加分项目
(1)所管班级在学校举办的可排名次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球类比赛、歌咏比赛等)中获得集体名次的,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8分,依次类推。在不排名次的大型活动(如联欢晚会等)中入选一个项目加2分;
(2)所管班级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中班集体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
(3)所管班级同学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检举揭发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涉嫌人员除外),根据实际情况加1--10分;
(4)所管班级因纪律和卫生情况较好被通报表扬者,每次加5分。
⑸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经验在全系或全院范围内推广或交流的,自推广或交流的当月每月加4分,连续加分5个月;
⑹考核月无病事假和旷工现象,出满勤者加5分;
⑺撰写学生教育管理论文,用于校内外交流加5分,获奖者视获奖级别再加5--10分,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加15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的加5分,在校刊上发表的加3分。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级别报刊上发表,以最高级别记分,不累计。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学期考核成绩=学期月考核平均成绩+∑加分+∑扣分
1、扣分项目
⑴应按要求及时上交学期总结、学生操行评定、奖学金评定及评先结果,超过规定时间上交的,每项扣2分;
⑵班费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2~20分。
2、加分项目
⑴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获得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表彰的加15分,获得省教育厅、统计局、团省委表彰的加10分,获得省直团工委、学校表彰的加5分;
⑵所管班集体获得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表彰的加10分,获得省教育厅、统计局、团省委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直团工委、学校表彰的加3分。
第三十九条 学年考核成绩为学年内两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第四十条 对以上未列出的加分、扣分项目,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学生处批准。

第六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校内聘用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具备任课教师资格兼职教学工作的,上课每周不超过8学时。辅导员(班主任)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定时,教学工作量按兼职教师的要求对待,并参与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四十二条 在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对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年限的要求即任职年限加分,按人事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通讯补贴的发放。
校内聘用的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除享受学校教职工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外,每月按所带学生人均0.5元控制,根据院系考核结果发放通讯补贴。
第四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通讯补贴,按月发放。每月通讯补贴Y(元)为:
Y=P×n×k×R
P—月考核奖每月生均标准,(0.5元/生)
n—所管班级学生总数
k—月考核成绩系数,为月考核成绩/100
R—班级管理难度系数,五年高职为1.1,三年高职为1.0
    第四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通讯补贴,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经系主任审核,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全院辅导员(班主任)情况综合评定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学年末组织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评优工作,评选比例为25%,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有重大违纪现象或所带班级中恶意欠费的比例超过5%的取消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确定可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学年度考核成绩结合民主评议来进行。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系确定推荐人选,学生处审核,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学院发文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 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津贴,按学院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截止,停止发放,不满半月按半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发放。

第七章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解聘与辞退

第四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学生处报送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对其实施解聘。
    第五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任期内出现以下行为,学校可以辞退:
1、未经请假私自离开岗位一周及其以上者;
2、学生中出现比较严重疾病、伤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不知情或不采取措施的,造成恶劣影响或死亡事故的;
3、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4、目无领导,不服从管理,吵架闹事的;
5、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6、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的;
7、克扣学生奖助学金、贫困救济金据为己有或贪污班费的;
8、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加入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9、与党的教育方针不能保持一致,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误导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参与传销或直销活动,且在学生中发展下线的;
11、所管班内发生长期旷课、夜不归宿等重大违纪行为不知情或隐瞒不报造成重大事故者;
12、一学年中月考核有2次不合格的;
13、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行政、党纪处分的;
14、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所带学生出现罢餐、罢课、聚众闹事、游行等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视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除每两年召开一次辅导员研讨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做好培训提高工作。学院优先推荐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学术进修和院外培训。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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