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专家治校、教授治学、科学决策,规范学院学术管理,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水平,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院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统筹行使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弘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行为,科学评价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管理、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发挥专家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权益,促进学院学术科学发展,扩大学院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机构
第五条 根据学院已有的设置规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11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若干副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1-2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拥有终审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院工作需要设立特别工作委员会,待工作完成后该委员会即行撤销。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学术道德规范规则的制订及争议处理;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和晋级;
(二)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认定;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涉及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和重大学术交流计划,为学院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提供与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相关政策的建议与咨询;
(三)指导、评估、检查学科建设、科研机构、研究基地的建设;
(四)评审院内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并向院外推荐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其中,对于推荐评审厅级及以下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可以委托秘书处聘请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为主)进行;
(五)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六)评审院内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团队及其业绩,并向院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和学术团队;
(七)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评议重大学术活动的计划,包括评议由学院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九)指导下属委员会工作;
(十)接受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委员会的职责另行制定。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校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在教授中确定,委员可由推荐、选举两种形式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七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正教授委员,根据学院需要,经本人同意,可继续担任委员,报酬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享有学术事项的建议、指导、质询和咨询权利。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并对下列事项遵守保密纪律。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对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科技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不少于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有2/3以上委员数出席方可有效。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咨询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于计划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广泛征求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确定后的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委员。
会议上如有临时提议,应得到与会1/3委员以上的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项评议、部分学科学术评议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召开专项学术会议,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对召开的专项学术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系部主任主持召开,应有不少于该系部委员人数的2/3出席方可有效。
各专门委员会认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并报主任委员签署意见,作为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或结果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委员表决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经授权独立召开学术事项会议,如邀请特邀专家、独立专家,需对其工作结果或意见负责。
(一)对学术纠纷裁决和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时,应当聘请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于涉及学院和教师个人重大经济利益、学风道德等评议事项的议题,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或有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