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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1-12-16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保证教学计划能够得到科学、及时制定、修订和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在教学工作中具有法规性质的重要文件。
第二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部对培养目标的有关规定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学计划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更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二章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遵循教学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借鉴同类院校的成功做法,结合我校教学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学校的教学计划应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六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实现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第七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教学计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八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原则。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产学结合思想的原则。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应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的原则。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我校应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教学计划,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即使在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也可根据生源情况的不同,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或在执行同一教学计划中,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
第三章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每学年春、秋两学期制,每个标准学期为18周,期末一般复习和考试一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间大约为8月底或9月初,第二学期开学时间根据当年春节日期确定。学生毕业时间为6月份。
第十四条 三年内安排理论教学45周;复习和考试4周;实训16周;毕业实习26周;入学教育和军训2周;社会调查利用一个暑假进行一次;劳动和机动5周,毕业设计、毕业教育4周;寒暑假14周(每学年暑假6周,寒假4周)。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课内总学时控制在1600~1800左右。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有3种分类方法:
1.按考试类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每学期考试课3—6门。
2.按课程体系及其顺序分为公共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3.按教学环节可分为理论课和实践课。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一般安排不低于30周的实践教学时间进行实习、计算机操作训练、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公益劳动等。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
第十九条 每份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按统一格式制定,其格式为:
(一)封面格式:X X X系X X专业教学计划
(二)文字说明的格式:首先写清XX专业教学计划的标题,文字说明包括培养目标与要求、学制与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主要专业课程介绍、教学进程表、成绩考核和必要说明。
(三)表格部分格式:时间分配表、XX专业教学进程表。
第四章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
第二十条 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和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学校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各系(部)结合本系(部)的实际情况,提出制(修)订本系部所属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提出全校的安排意见,各系(部)要充分开展调研工作,各专业负责人要广泛征询专家、用人单位和教师的意见,负责提出基础理论课、基本能力课、专业能力课、岗位能力拓展课和综合素质课安排意见,经系主任和该专业骨干教师集体讨论提出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初稿,各专业教学计划必须在5月底之前完稿,由系(部)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教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凡审核不合格的教学计划返回重新修改。审核合格的教学计划,报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章 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编制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每学期教学任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安排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讲;安排非专任教师(如行政管理岗位)授课,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外聘教师应按《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的基本排课单位为2学时,一般不准3学时连排。某些由于学时数的原因和实践课程内容要求的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考虑连排3学时及以上。
3.除实训课、个别艺术类课程外,同一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一天只能安排一段授课时间(2学时)。
4.教师每天的授课节数不得超过6学时(不包括全校公共选修课)。
5.教师一周的累计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能突破16学时。
6.学校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教师不得指定上课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无条件接受排课系统的调配。
7.任课教师确定后不能任意更换,如需更换教师,须经系(部)申请,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排课按照以下进度执行。
1.第8周,教务处下达下学期课程的开课计划任务;
2.第9周,系(部)确认下学期开课任务;
3.第10周,教务处下达经系部确认的下学期开课计划;
4.第11--13周,系(部)落实下学期所开课程任课教师;
5.第14~16周,教务处排课;
6.第17周,征询任课教师排课意见;
7.第18~19周,排课微调,微调遵循先公共课、后专业课的原则;
8.第20周,发放下学期授课任务和课表。
第六章 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学基本文件,由教务处组织汇总印发,统一管理。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计划、课表、教学任务书等文件,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计划一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教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对教学计划做局部调整时(如个别课程的设置、学时安排、课程顺序调整等),可由各系(部)提出报告,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批准后反馈给系(部)一份)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计划需要较大范围调整时(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的调整;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由各系(部)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课任务及课表、考试安排表应严格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安排,未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承认,所开课程不计教师的工作量并且学生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及各种实践环节是学校下达给各系(部)的基本任务,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保证完成。由于机构改革、退休、出国及其他原因引起的任课教师变动、教学安排变更,应由开课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及教学秘书作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设、停开、减少学时,变更考试、考查类型。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课程教学变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执行的延续性,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管理工作。当教学计划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本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本系(部)各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本系(部)各教学计划的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各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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