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校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是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从教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师任课资格制度,加强对任课资格的管理,建设一支品德高、业务强的教师队伍,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取得教师任课资格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4.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5.新招聘的教师(含新调入的没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主讲教师
1.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高等职业院校一门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课程主讲工作的必备条件。
2.凡具有讲师(或相当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都可以申请主讲教师资格认定。
3.主讲教师实行校内申请认证制度
三、助讲教师
1.助讲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任课资格的基本条件,尚不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2.凡取得助教(或相当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者,接受过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一年以上,经试讲效果良好,系部认为已达到承担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能力的助讲教师,可以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大课讲授任务。
3.凡取得助教(或相当职务)任职资格不满两年者,接受青年教(医)师导师制培养半年以上,导师和教研室认为已初步达到教学要求的助讲教师,可承担实验、实习、见习课教学任务。
4.教学工作必须在教学导师和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
5.符合任课教师资格,但属首次在本校讲课的助讲教师,必须在教研室或二级单位试讲,经专家评议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四、兼职教师
(一)校内兼职教师
1.校内兼职教师是指二级单位从校内聘请的、符合本规定中教师任课资格的教师。
2.取得讲师(或相当职务)以上任职资格,在本校承担过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的兼职教师,经教研室、二级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3.取得助教(或相当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经教研室、二级单位审批,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助讲教师。
4.申请兼职教师资格,要征得所在部门、二级单位领导的同意,做到本职工作和兼职教师工作的时间和质量互不影响。
(二)校外(国内)兼职教师
1.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从校外聘请的、符合本规定教师任课资格的教师。
2.取得讲师(或相当职务)以上任职资格,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者,经过逐级考核认定,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3.取得讲师(或相当职务)以上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经过逐级考核认定,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助讲教师。
4.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程序:
(1)教研室提出拟聘意见,报二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或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后决定;
(2)二级单位对拟聘者的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3)将考核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
(4)报人事处备案。
五、其他事项
1.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各二级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助讲教师、兼职教师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师培科审核。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当事人的任课资格:
(1)发现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者;
(2)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
(3)教学质量考核、测评不合格者;
(4)学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5)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受到行政处理者。
3.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承担教学工作人员的任课资格管理,由本单位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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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任课资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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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