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师业务管理,全面系统了解、记载教师教学、科研、培训、考核等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历年各学期任课工作量、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教学业务考核、学术研究成果等基本情况的重要历史记录,是教师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参加各种荣誉和资格评选量化评分的重要资料。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专兼职教师均应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条 教师业务档案具体入档材料包括:
1、教师业务登记表(含教师基本信息、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师奖惩情况、教师科研成就、教师培训情况、教师特殊贡献等)
2、教学、科研、培训等有关证书材料。
第四条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1、教师业务档案材料每个学期填写一次。由教师本人实事求是填写,并对填写资料和有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教师所在系部负责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师在填报相关成果时,必须交验原件并附复印件并按统一形式装订。
3、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由教务处提供。
4、凡经审核的教师业务档案中所载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5、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专人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教师业务档案的,需经教务处主任批准。
6、教务处对教师业务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对增员缺档的教师即时建档。
7、教务处制定统一的教师业务档案规格、样式,教师应按要求填写,不得自行更改。
8、根据教学工作发展需要,教务处可以适当增减教师业务档案内容和表式。
9、教师业务档案材料收集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业务工作,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未完项目不填写),不重复,不遗漏。
10、教师业务档案填写的时间节点:
学年度第一学期填写当年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资料,报送时间为:3月底前;学年度第二学期填写2月1日至7月30日资料,报送时间为9月底前。
如因学期时间变动,教务处可以适当变更资料所属时间和报送时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