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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2-02-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选修课程教学管理,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修课程包括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岗位能力拓展模块和综合素质模块的全部课程。
第三条 岗位能力拓展模块的课程分组设置,学生须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提供的课程组中选择一门课程,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的安排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综合素质模块课程包括技能类、管理类等课程,学校鼓励学生在不同的类别中均衡选课,以完善知识结构。
第四条 选修课主讲教师必须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效果优秀;综合素质模块课程内容要区别于专业课程。
第五条 选修课的开设结合教学方案中其他教学模块课程学习的实际,按照知识的分层递进关系,在入学后的第2~4学期内,以学期为单位滚动开设。综合素质模块课程在第3~4学期开设,每门课安排在每学期第4周至第13周授课,每周2个课时,共20个课时。
第六条 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认真备课,编写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并于开课前将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进度计划送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从第二学期起每位学生须在教师在指导下至少遴选1门选修课程学习。在校3年,必须至少选修4门综合素质模块课程。
第八条 每学期第16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岗位能力拓展模块课程开设情况;每学期第2周,公布本学期综合素质模块课程开设情况,向学生说明各课程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开课方式、上课时间和地点等,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选课事宜,在开课前两周内组织学生选课,并公布选课名单。
第十条 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不予开课。
第十一条 选修课一般在每学期课程结束二周内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选修课的学生,缺课达所选课程1/4(含1/4)以上学时,不得参加该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三条 选修课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方法,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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